網絡團購遇價格欺詐,經營者應當三倍賠償
作者: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 張珊 發布時間:2025-03-14 瀏覽次數:462
2024年10月23日,小胡在某App特價優惠團購中下單A小吃店的4只生煎包,下單頁面顯示零售價為22.00元,減去限時秒殺優惠,最終以8.14元結算。
第二天下午,小胡至A小吃店就餐,發現小吃店門市價生煎包定價為9元/4只。據此小胡認為,線上宣傳的折扣信息與門店實際售賣價格嚴重不符,其購買套餐中生煎包22元的價格子虛烏有,小吃店存在虛假宣傳和價格欺詐行為,故要求小吃店賠償。雙方協商未果后,小胡將A小吃店投訴至市場監督管理局。
經查,A小吃店于2024年10月12日在某App上架秒殺活動,但未標明被比較價格的詳細信息,被比較價格高于上架前七日內的最低成交價格。同時,A小吃店自經營以來,從未以22元的價格銷售過4只生煎包,故該小吃店標明的被比較價格不真實,標示的原價為虛假價格。據此,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A小吃店存在利用虛假價格誘騙消費者進行交易的行為,對A小吃店進行了相應處罰。
后小胡訴至法院,要求A小吃店退還8.14元并賠償5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認定為價格欺詐行為。本案中,小胡團購的生煎包線上標注的原價為22元,與小吃店實際售價9元不符,且小吃店從未以22元的價格對外銷售。故小吃店在線上平臺虛構原價22元,再標注活動到手價8.14元,系價格欺詐行為,應當承擔三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因本案中的三倍價款的賠償金額不足五百元,故A小吃店應向小胡賠償500元。
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A小吃店向小胡賠償500元。
法官提醒,商家在進行商品促銷時,應當誠實守信,不能進行價格欺詐或虛假宣傳,消費者在參與團購秒殺等促銷活動時,應當多比較、細甄別,避免沖動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