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交易遇“調表”?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康嘉倩 發布時間:2025-03-14 瀏覽次數:895
昆山法院:認定系欺詐行為,支持“退一賠三”
二手汽車因其較高的性價比,成為不少消費者的購車選擇。但二手車交易具有較強的信息不對稱性,消費者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如果經營者未履行車輛重大信息的披露義務,消費者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二手車經營者未披露車輛的重要信息所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袁某在某汽車租賃公司購買了一輛二手汽車,實際支付購車款62850元,銷售人員稱車輛目前公里數約為6萬公里。簽訂《車輛買賣合同》后,汽車租賃公司將該車登記至袁某名下。合同中第8條約定:“如賣方隱瞞車子重大事故……公里數不真實等隱性問題導致車子無法正常交易過戶的話,買方有權無條件退車,賣方應退還全部車款給買方?!?/p>
一年后,袁某打算賣出該車,去4S店查詢時卻被告知該車為“調表車”,雖然目前顯示里程數為7萬多公里,但車輛實際行駛里程已高達25萬公里。袁某隨即聯系某汽車租賃公司銷售人員,銷售人員表示對調表情況并不知情,并稱公司對此亦不清楚。
袁某認為某汽車租賃公司存在隱瞞調表車情況、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故于2024年8月訴至昆山市人民法院,要求撤銷雙方《車輛買賣合同》,同時要求被告某汽車租賃公司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全額返還購車款并按照三倍標準進行賠償。
裁判結果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了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可按照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主張賠償損失。因此,本案爭議焦點問題在于被告出售涉案車輛時是否存在欺詐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經營者在銷售商品中故意告知消費者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消費者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構成欺詐。案中被告表示售車時對調表情況并不知情,那么應該如何認定被告是否存在欺詐故意?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于消費者而言,二手車里程數關系到車輛的使用壽命、交易價格、后續保養乃至安全性能,屬于二手車的重要信息,也是二手車品質的重要指標,直接關乎消費者的購買選擇,如果故意隱瞞屬于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
原告袁某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案涉車輛在售出前,其里程數從約25萬公里被調整為約7萬公里,雖然《車輛買賣合同》中未對行使里程數進行約定,被告某汽車租賃公司亦表示對調表情況并不知情,但被告作為專業二手車經營者,理應具備高于一般人的專業注意義務,有義務對銷售車輛的車況性能、行駛里程、維修保養記錄等影響買方選擇權的重要信息進行全面核查,并向消費者如實告知。即使調表行為不是其所為,經營者仍然有義務核實里程數的具體情況,如果其怠于履行核查義務,存在隱瞞車輛真實信息以增加締約機會、提高交易成功率的主觀故意,應當屬于“負有告知義務的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 致使消費者產生錯誤認識,實質上影響了消費者對案涉車輛的購買決策,其行為構成欺詐。
因此,對于原告主張撤銷《車輛買賣合同》并“退一賠三”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實付購車款62850元,故被告應按三倍標準賠償原告188550元。此外,綜合考慮袁某對車輛的使用情況,酌情認定袁某補償被告車輛折舊費15000元,故被告應當返還原告購車款47850元。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某汽車租賃公司返還原告袁某購車款47850元,并支付賠償金188550元;原告將案涉車輛交付被告并配合辦理過戶手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所購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在二手車銷售過程中,作為出賣人的專業經營者與作為買受人的消費者個人之間易出現信息不對稱的情況,經營者對車輛基本性能、里程數等可能影響車輛安全性能或對車輛價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要信息理應特別關注,并且亦有義務和能力了解該信息。因此二手車經營者應當積極履行重大信息披露義務,保護消費者知情權,提高二手車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推動二手車市場的健康繁榮發展。
作為消費者,購買二手車應當提高警惕,選擇正規且有資質的二手車經營者,核實車輛的車況、來源、里程數、維修記錄、違章記錄等重要信息,并將重要內容在書面合同上載明,以維護自身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