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灌南縣法院審結一起生命權糾紛案:“好意”邀請村委會工程包工頭喝“收工酒”的幾名村干部,明知他人駕駛機動車,宴請中放任其飲酒并陪飲,且明知酒后駕車違法、危險的情況下,未能有效阻止,導致受邀請人酒駕發生意外事故死亡,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判決同桌飲酒的村委會相關工作人員賠償損失合計30000元。

 

2010年春,灌南縣花園鄉某村修建水利渠,該工程由省給付資金,鄉水利站負責實施,并由張祥承包勞務工資,帶工人進行施工。2010512日,因水利渠即將竣工,某村支部書記費國、副書記陳干、村委會主任金高等人以村委會名義邀請張祥等人到飯店吃飯,并由村委會臨時工作人員金健等人陪同,就餐期間,張祥等人共喝了3瓶白酒。當晚840分左右,張祥與其他人飯后離開,張祥駕駛摩托車回家,其他人乘車離開。張祥在駕駛摩托車過程中,與路邊樹木相撞當場死亡。2010612日,死者張祥的妻子、父母、子女作為原告到法院起訴,要求與張祥同桌飲酒者費國、陳干等人共賠償張祥死亡的精神撫慰金和死亡賠償金計7萬元。

 

灌南法院經審理,認定死者張祥與費國、陳干等人同桌飲酒后撞樹身亡的基本事實。另查明死者張祥系無證駕駛。認為,張祥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當明知我國法律嚴禁無證駕駛和酒后駕駛,其酒后、無證駕駛摩托車發生意外事故,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某村支部書記費國、副書記陳干、村委會主任金高等人作為該村的主要負責人,以村委會名義邀請張祥等人聚餐,對就餐人員負有安全保障和關照義務,在明知張祥駕駛摩托車赴宴卻放任張祥飲酒并陪飲,且在酒后駕車具有違法性、危險性的情況下未能有效阻止張祥駕車,未盡到在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和關照義務,與張祥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死亡的嚴重后果也有一定因果關系,應承擔因張祥死亡造成精神撫慰金及死亡賠償金部分賠償責任,遂判決與張祥同桌飲酒者費國、陳干、金權等5人每人承擔6000元賠償金。(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