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24)蘇0826刑初453號刑事判決書以罪犯楊榮生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現罪犯楊榮生以其截癱等疾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本院依法委托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楊榮生進行組織診斷,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33日作出診斷意見書,意見為,罪犯楊榮生患“T11.12爆裂性骨折術”,其患疾病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患疾病。根據相關規定,本院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三日,自本公示發出之日起計算。如有異議,請于公示期限內向本院刑事審判庭提交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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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