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法院]罪犯張巧玲暫予監外執行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通 發布時間:2025-03-12 瀏覽次數:366
南 通 市 通 州 區 人 民 法 院
暫予監外執行公示
(2025)蘇0612刑更3號
罪犯張巧玲,女,漢族,1988年1月20日生,住福建省德化縣。
罪犯張巧玲、黃瑞江犯詐騙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作出(2024)蘇0612刑初564號刑事判決,以張巧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七千元。后黃瑞江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8日作出(2025)蘇06刑終2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張巧玲稱其于2024年3月16日生育一女,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人民法院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工作規程》的規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三日。公示期間,接受社會公眾的舉報投訴。舉報投訴電話為:0513-68910040。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