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換定制家居板材品牌,銷售者構成欺詐
作者: 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葛村 發布時間:2025-03-12 瀏覽次數:198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劉某至某家具公司經營的店鋪挑選家具并添加工作人員微信。雙方在微信中確認柜體、柜門使用的板材為萬華品牌的禾香板。家具公司實地測量后出具《家裝定制整體解決方案》,包括鞋柜、電視柜、衣柜、餐邊柜、櫥柜等,門板色號為萬華秋霜灰/禾香、柜體編號為萬華伊頓生活/禾香。劉某再次明確要求板材需為萬華品牌,家具公司亦稱柜體編號即劉某選擇的板材。后劉某向家具公司支付訂購款4.1萬元,家具公司將上述櫥柜等安裝完畢。
2024年7月,劉某發現板材并非其指定品牌,詢問工作人員被告知都是無醛添加板,用的都是一樣的膠,萬華品牌的精板沒有劉某家柜子的顏色。劉某認為家具公司構成欺詐,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還訂購款4.1萬元,并三倍賠償損失12.3萬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經營者負有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真實、全面信息的義務,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費用的三倍。
本案中,劉某購買案涉家居柜,家具公司工作人員多次與劉某明確表示使用的板材為萬華禾香板,出具的家裝方案中也載明“萬華”字樣。劉某明確指定柜體板材品牌,家具公司未經劉某同意將實際使用的板材更換為其他無醛添加板,系故意隱瞞商品重要信息,已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并構成欺詐,故對劉某要求解除合同、退還訂購款4.1萬元并賠償損失12.3萬元的請求,應予支持。鑒于家居柜已經安裝使用,經法院主持調解,家具公司賠償劉某10萬元,雙方糾紛一次性了結。
典型意義
經營者負有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真實、全面信息的義務,利用信息差進行刻意隱瞞或混淆視聽,可能構成欺詐并面臨賠償責任。隨著房地產市場的下行,家裝行業亦受影響,但經營者不能因此降低產品質量、混淆產品品牌,而應進一步提升服務水平,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充分滿足消費者需求,確保消費者買到貨真價實的產品,促進行業市場共同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