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監獄

                  

2025〕蘇蘇獄減建字第4號

    罪犯王鶴鳴,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江蘇省常州市人,漢族,公民身份號碼320411196303210017,現在江蘇省蘇州監獄十五監區服刑。1996年1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1月16日刑滿釋放。

    2010年5月24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0)常刑初字第2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鶴鳴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7日交付執行。2012年10月13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12)蘇刑執字第0633號刑事裁定將其刑罰減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改為九年;2015年2月6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5)蘇中刑執字第0013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八年;2018年2月28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5 刑更240 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改為七年;2020年11月30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5刑更51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六年;2024年8月28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4)蘇05刑更32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刑期至2030年3月12日止),剝奪政治權利改為五年。

    罪犯王鶴鳴在2024年8月28日經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后,監獄收到其他罪犯檢舉罪犯王鶴鳴在本次減刑時使用的年度評審鑒定表、改造小結、認罪悔罪書等自書材料均為無故由他人代寫,經監區調查核實,該犯承認上述材料均為他人代寫。鑒于該犯隱瞞年度評審鑒定表、改造小結、認罪悔罪書等自書材料由他犯代寫的事實,不如實向民警匯報,企圖通過欺瞞的方式獲取減刑裁定。根據江蘇省監獄管理局關于印發《江蘇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查工作規范》的通知(蘇獄辦字【2023】21號)第三十一條規定:對認罪書、悔罪書、檢討書、評審鑒定表、改造小結等自書材料,拒不書寫或無特殊原因非本人書寫或內容弄虛作家,經教育仍不改正的,一般不認定其認罪悔罪。

    建議對罪犯王鶴鳴重新裁定,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蘇州監獄

2025年2月13日   

撤銷減刑建議書.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