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鄭亮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fā)布時間:2025-03-03 瀏覽次數:271
罪犯鄭亮,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qū)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321198204182716,現在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五監(jiān)區(qū)服刑。
2020年6月24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322刑初111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鄭亮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三個月(刑期自2019年1月6日起至2028年4月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四十萬元,依法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73.5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蘇13刑終25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12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jiān)獄執(zhí)行。2023年9月27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9刑更28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7年9月5日止)。
罪犯鄭亮在上次減刑后,能夠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2024年12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二百四十萬元已履行五萬一千元,依法追繳被告人鄭亮違法所得人民幣73.5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鄭亮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