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黃燦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5-03-03 瀏覽次數:241
罪犯黃燦,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江蘇省興化市人,漢族,大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281199310015693,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五監區服刑。
2020年4月24日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2刑初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黃燦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因其在緩刑期限內參與賭博,2023年2月24日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12刑更3號之二刑事裁定:一、本院(2020)蘇12刑初1號刑事判決中撤銷對罪犯黃燦宣判緩刑四年的執行部分;二、對罪犯黃燦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2023年2月24日至2026年1月16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8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黃燦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黃燦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