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5〕蘇鹽獄減建字第16號

    罪犯朱小七,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江蘇省新沂市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381198306123253,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四監區服刑。2008年3月曾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2010年3月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撤銷緩刑,決定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2011年5月4日刑滿釋放。

    2017年8月4日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做出(2017)蘇0804刑初33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朱小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后因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查建議,2022年9月19日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804刑再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朱小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7月29日起至2025年7月1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朱小七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2024年12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時已履行。鑒于該犯系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罪犯,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朱小七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