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殷偉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5-03-03 瀏覽次數:100
罪犯殷偉,男,1992年9月20日出生,江蘇省泰興市人,漢族,中專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283199209207415,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四監區服刑。
2021年3月10日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202刑初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殷偉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31年8月25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責令退賠人民幣共計525850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6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殷偉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未履行,責令退賠人民幣共計525850元未履行。鑒于該犯財產性判項未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殷偉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