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5〕蘇鹽獄減建字第42號

罪犯張杰,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08219811010211x,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七監區服刑。2006年2月26日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2014年8月7日曾因賭博、吸毒被行政拘留;2007年9月7日、2011年6月1日、2011年7月7日、2011年9月3日、2017年8月10日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2011年9月6日、2014年9月4日曾因吸毒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決定強制隔離戒毒兩年;2001年7月曾因犯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2014年10月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5年4月13日刑滿釋放。

2018年1月29日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1202刑初52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杰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繼續追繳涉案贓款人民幣六千元。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月21日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建議,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蘇1202刑再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杰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繼續追繳涉案贓款人民幣六千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蘇12刑再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2019)蘇1202刑再3號刑事判決。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3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23年9月27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9刑更29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5年9月27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

    罪犯張杰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0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履行);繼續追繳涉案贓款人民幣六千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累犯,應當從嚴。鑒于該犯系三次以上犯罪且有兩次以上劣跡,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杰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