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5〕蘇鹽獄減建字第39號

    罪犯劉海劍,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人,漢族,大學專科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028197504011031,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七監區服刑。2006年8月24日曾因賭博被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12月20日曾因犯介紹賣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2020年12月14日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204刑初32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劉海劍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11月1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九千元,責令繼續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五十一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7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劉海劍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2024年10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一萬九千元(全部履行);責令繼續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五十一萬元(已履行721045.54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劉海劍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