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5〕蘇鹽獄減建字第38號

    罪犯樊磊磊,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683198909252256,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七監區服刑。2015年1月20日因吸毒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閘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20年10月31日又因吸毒被如東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021年5月11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23刑初6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樊磊磊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0月24日起至2025年10月2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追繳尚未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七千一百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蘇06刑終23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后因販賣毒品罪,2023年3月13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以(2023)蘇0623刑初119號刑事判決,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刑期至2026年1月2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三千元,追繳尚未退出的全部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三百元。

    罪犯樊磊磊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二萬三千元(已履行);追繳尚未退出的全部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三百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樊磊磊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