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鄒雪良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5-03-03 瀏覽次數:250
罪犯鄒雪良,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江蘇省蘇州市人,漢族,大學??莆幕?,公民身份號碼320524197406128819,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六監區服刑。
2020年8月21日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202刑初5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鄒雪良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整,退贓退賠人民幣七百八十萬元整;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整,退贓退賠人民幣七百八十萬元整;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整,退贓退賠人民幣一萬九千元整;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整,退贓退賠人民幣一萬九千元整;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30年12月1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一萬元整,退贓退賠人民幣七百八十一萬九千元整。鄒雪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蘇12刑終10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6日交付執行。
罪犯鄒雪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2024年11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五十一萬元(未履行),退賠人民幣781.9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履行,應當從嚴。綜合考量該犯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和交付執行后的一貫表現,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鄒雪良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