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堅持“三見面” “四原則”
作者:高淳縣人民法院 發(fā)布時間:2007-05-15 瀏覽次數(shù):2139
本網(wǎng)南京訊:高淳法院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認真貫徹寓教于審,懲教結合的方針,找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著眼點和感化點,有的放矢地開展工作。一是推行庭前“三見面”制度。針對少年審判的特點,在開庭前做到“三見面”,即與未成年被告人本人見面,當面對其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幫助其分析犯罪原因,以及犯罪所帶來的后果,并促使他認罪悔過;與其監(jiān)護人見面,深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長經(jīng)歷、一貫表現(xiàn)、家庭情況,準確把握每一個未成年被告人的個性,在庭審前做到心中有數(shù);與未成年被告人的單位或學校見面,了解未成年被告人在校學習情況,平常表現(xiàn),共同協(xié)商制定挽救措施,最大限度地對未成年被告人實行輕、緩刑政策,全力挽救失足少年。二是堅持量刑“四原則”。即對偶爾失足、犯罪情節(jié)較輕或者犯罪時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被告人,一般適用減輕處罰原則;對少數(shù)罪行比較嚴重,情節(jié)惡劣,犯罪時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被告人,一般適用從輕處罰的原則;對罪行較輕、悔罪表現(xiàn)好的未成年被告人適用非監(jiān)禁刑、宣告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的原則;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成年罪犯適用從重打擊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