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王健康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5-03-03 瀏覽次數:106
罪犯王健康,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72119751218009X,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六監區服刑。1994年7月曾因犯搶劫罪、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2004年9月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2012年11月20日刑滿釋放。
2016年3月25日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連刑初字第0003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健康犯制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27年1月5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 (2016)蘇刑終14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0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19年4月30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9刑更18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2021年7月29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9刑更23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5年12月5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
罪犯王健康在上次減刑后,仍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10月獲得表揚八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累犯,應當從嚴。鑒于該犯系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罪犯,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健康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