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5〕蘇鹽獄減建字第33號

罪犯唐傳明,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江蘇省沭陽縣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823197010061232,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六監區服刑。2010年3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2011年2月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

    2020年10月14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322刑初74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唐傳明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2025年11月1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責令退賠人民幣17.38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3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唐傳明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8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2024年11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六萬元(未履行),責令退賠人民幣17.38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鑒于該犯系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罪犯,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唐傳明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