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歐家良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5-03-03 瀏覽次數:67
罪犯歐家良,男,1994年11月24日出生,廣西壯族自治區藤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450422199411242616,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六監區服刑。
2021年10月28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602刑初66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歐家良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刑期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2025年10月2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責令繼續退賠剩余損失。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9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歐家良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2024年11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未履行),繼續退賠剩余損失人民229.44309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綜合考量該犯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交付執行后的一貫表現,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歐家良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