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顧洪輝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5-03-03 瀏覽次數:112
罪犯顧洪輝,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江蘇省靖江市人,漢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282197702253815,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六監區服刑。
2020年12月3日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282刑初66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顧洪輝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二個月(刑期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責令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4.5萬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0)蘇12刑終18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3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顧洪輝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4年6月、2024年11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已履行),責令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4.5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顧洪輝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