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池恩得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5-03-03 瀏覽次數:114
罪犯池恩得,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江蘇省東海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722199007180131,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二監區服刑。2015年1月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2000元。2015年5月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2016年8月26日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722刑初6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罪犯池恩得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附帶民事賠償人民幣433595.40萬元;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26年9月1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附帶民事賠償人民幣433595.40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蘇07刑終3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24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19年8月1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9刑更42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6年1月13日止)。
罪犯池恩得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19年10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1年2月、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十二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已履行,附帶民事賠償人民幣433595.40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應當從嚴。綜合考量罪犯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池恩得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