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鄒年春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5-03-03 瀏覽次數:137
罪犯鄒年春,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湖北省黃岡市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421121198112177330,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八監區服刑。
2023年3月29日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1281刑初61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鄒年春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3月29日起至2026年2月1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29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鄒年春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2月、2024年7月、2024年12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千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鄒年春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