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張華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5-03-03 瀏覽次數:112
罪犯張華,男,1993年4月13日出生,江蘇省興化市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281199304135859,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八監區服刑。
2021年5月20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6刑初4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華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5年12月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追繳偷逃稅款人民幣2370.400498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6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張華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3月、2023年3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2024年12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未履行)、追繳偷逃稅款人民幣2370.400498萬元(未履行),財產性判項終結執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履行且被警告處分一次,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華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