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許潼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5-03-03 瀏覽次數:109
罪犯許潼,男,2004年5月12日出生,江蘇省興化市人,漢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281200405125014,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八監區服刑。
2023年3月2日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1281刑初55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許潼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刑期自2022年6月22日起至2026年2月15日止)。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5日作出(2023)蘇12刑終4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18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許潼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3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兩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許潼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