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2日,一位年近80歲的老漢張某在家人的攙扶下來到如東縣人民法院執行大廳遞交了一份撤銷對小女兒執行申請。

 

原來,張某與一直與小女兒一起生活,小女兒對父親也細心關照、體貼。2010年張某將其變賣財產所得款項交由小女兒保管。此后,慢慢地張某覺得小女兒對自己的態度逐漸冷淡,遂感到人情冷漠,決定向女兒要回代保管款項,遭女兒拒絕。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代保管款項。法院立案后經審理,判決小女兒返還張某現金210000元。后案件進入執行程序。

 

執行法官接到案件后,除了按正常程序對張某小女兒的財產進行查控外,了解到父女原來關系不錯,只是由于小女兒忙于生意不能陪老父親,由此才產生矛盾。考慮到申請人張某年事已高,需要人照料,而且老人最終目的也不是要錢,執行法官就耐心細致做思想工作。正巧這時張某生病住院,其在外地的大女兒也回來照料,執行法官找到張某其他子女做雙方工作,終于感動了兩人,通過溝通,老人與小女兒冰釋前嫌重歸與好。本來家人勸說老人行動不方便不要親自來法院,委托其他人來就行,老人不愿意,非要自己來撤回對小女兒執行。最后法院同意了老人的撤銷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