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族注意!切莫充值“積極”消費“消極”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李思 盧小利 發布時間:2025-02-21 瀏覽次數:609
【基本案情】
2021年,王某在某游泳館充值7199元,并購買水育課程50次。實際使用15次后,為參加優惠活動,再次充值1380元。在未實際參與第二次充值的培訓課程的情況下,又與該游泳館簽訂《會員協議》,約定王某先支付3萬元,即可享受一年游泳課程,一年后游泳館將3萬元返還給王某。之后,該游泳館再次推出優惠活動,王某充值1888元。第四次充值后不久,該游泳館停止營業,未再開業,也未安排退費事項。王某多次聯系無果,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王某與游泳館雖未簽訂書面的教育培訓合同,但王某向游泳館支付了培訓費用,游泳館也為王某提供了部分游泳培訓課程,雙方形成事實上的教育培訓合同關系。王某按約定支付了全部培訓費用,游泳館理應按約提供全部的教育培訓服務。但由于游泳館關門歇業,雙方之間的教育培訓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故王某要求退還剩余款項符合法律規定,最終判令游泳館退還王某培訓費38307.3元。
因該游泳館資不抵債,經債權人申請后,該游泳館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王某的債權將無法得到全部清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113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王某因充值卡消費而產生的債權屬于普通破產債權,在清償順序中位于末尾,在公司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大部分債權很難得到完全清償,甚至無法得到清償。
【法官提醒】
王某在第三次充值時,該游泳館充值優惠活動已帶有誘導投資傾向。如果提前做好風險防范,結合商家實際經營情況,認清此類“先充值、再返現”宣傳背后的陷阱,抵制利益誘惑,同時積極參加此前已經購買的訓練課程,便能減少自身損失。
在充值卡消費已成為習慣的生活模式中,消費者在面對鋪天蓋地的商家優惠宣傳時,為充得安心,用得放心,最好先進行實地考察或者通過網絡搜索商家工商信息、打分平臺其他消費者評價情況、涉訴案件情況等途徑了解商家信譽情況和實際經營情況后再與商家簽訂充值協議,切莫沖動消費。充值后,要合理安排時間,根據協議約定主動參與商家提供的服務項目,增加消費體驗度和獲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