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徒提供勞務受傷 公司拒不賠償引糾紛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趙純碧 發布時間:2025-02-20 瀏覽次數:482
學徒經介紹跟著“師傅”為公司提供勞務,并由“師傅”結算并發放工錢。在這種情況下,學徒與公司之間是否構成勞務關系?學徒如果發生事故受傷,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學徒受傷引發的賠償糾紛。
2022年11月21日下午,小鮑在進行打孔作業時受傷,經醫院治療診斷為左食指開放骨折、左示指伸肌腱斷裂等。小鮑遂將某公司訴至吳中法院,要求支付各項損失共14萬余元。
小鮑及其家屬認為,其為某公司提供勞務,雙方之間建立勞務關系,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其在某公司按照指令提供機械加工勞務,上下班需要打卡,工作時間是上午七點半至下午四點半,有時會被安排加班,平時由高某負責工作安排和管理,工資也由高某發放,其受傷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肖某墊付了全部的醫療費用。某公司則認為,公司不清楚小鮑的工作情況,高某是其公司技術人員,負責員工的技術培訓,小鮑是高某自行招聘的學徒工,工資也由高某個人發放,與公司無關,而肖某墊付小鮑的醫療費是受高某的委托,公司對小鮑受傷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雖辯稱小鮑為高某招聘的學徒工,但高某是某公司員工,且高某陳述其支付給小鮑工資是從公司取得。小鮑在某公司從2022年9月持續工作至2022年11月,結合肖某向小鮑舅舅葉某的微信轉賬記錄,某公司對小鮑在其場所內工作應當明知。小鮑的工作地點位于某公司,工作內容屬于某公司業務范圍,由公司進行上下班打卡考勤,且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小鮑明確知曉其從事工作屬于高某個人承接業務,故某公司作為接受勞務的單位應向小鮑承擔賠償責任。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公司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本案中,盡管小鮑以學徒身份跟隨師傅學習技能,但他每日按時在公司進行打卡考勤,工作期間完全接受公司的任務分配與管理調度,其獲取的勞務報酬同樣源于公司發放,與公司之間已然形成了勞務關系,即便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也足以認定小鮑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務關系,小鮑提供勞務時受傷,公司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在此,鄭重提醒廣大用工主體,依法依規用工是企業穩健發展的根本基石,切不可心存僥幸心理,忽視法律規定,用各種不合理的借口轉嫁用工風險。對于廣大勞動者來說,同樣需要不斷提升自身法律意識,積極運用法律工具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工作中要嚴格遵守操作規范,避免因自身疏忽導致安全事故或賠償糾紛。這起典型案例有助于社會各界更加清晰地認識用工主體責任,共同努力營造一個和諧、穩定、有序的用工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