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公司(化名)成立于2016年4月,注冊資本10000萬元,其股東為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其中甲公司認繳出資8000萬元,占注冊資本80%,乙公司和丙公司各認繳出資1000萬元,各占注冊資本10%,出資期限均為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乙公司、丙公司均已履行實繳出資義務,甲公司僅實繳出資900萬元,尚有7100萬元出資未繳納,故天天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補足出資。

案件審理過程中,甲公司抗辯稱,天天公司已經通過股東會決議延長其出資期限,其出資期限尚未屆滿,并向法院提供了天天公司股東會決議,內容為:一、甲公司的出資期限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二、相應修改天天公司章程。該股東會決議上僅有甲公司蓋章,乙公司及丙公司均未蓋章確認。訴訟中,乙公司及丙公司均認為該決議系在甲公司認繳出資期限屆滿之后作出,對決議效力不予認可,不同意甲公司延長出資期限。

法院經審理認為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修改出資期限涉及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期限利益,若允許公司股東會以多數決的方式修改出資期限,則占資本多數的股東可隨意修改出資期限,從而剝奪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股東出資期限系公司設立時,公司各股東之間形成的一致合意,股東按期出資的義務本質上屬于各股東之間的一致約定,而非公司的經營管理事項,不能以多數股東的意志變更全體股東之間形成的一致意思表示。且天天公司的股東除甲公司外,均已履行實繳出資義務,甲公司利用多數決延長其自身的出資期限,亦不符合公平平等原則。法院最終判決,甲公司應按照現有章程及備案公示的出資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并承擔逾期出資而產生的利息。

我國實行公司資本認繳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即法律賦予公司股東出資期限利益,允許公司各股東按照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繳納出資。股東的出資期限利益系股東的法定權利,如允許公司股東會以多數決的方式決議修改出資期限,則占資本多數的股東可隨時隨意修改出資期限,從而剝奪其他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其次,修改股東出資期限直接影響股東的根本權利。如允許適用資本多數決,不同意提前出資的股東將可能因未提前出資而被剝奪或限制股東權益;抑或如本案所示,控股股東濫用其股東權利,以多數決方式通過修改出資期限的決議,損害其他股東期限利益。

再次,股東出資期限系公司設立或股東加入公司成為股東時,公司各股東之間形成的一致合意,股東按期出資雖系各股東對公司的義務,但本質上屬于各股東之間的一致約定,而非公司經營管理事項。法律允許公司自治,但需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為前提。公司經營過程中,除法律規定或存在其他合理性、緊迫性事由需要修改出資期限的情形外,修改出資期限的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不能以多數股東意志變更全體股東之間形成的一致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