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遺贈扶養協議遇上法定繼承,孤寡老人的遺產如何處理?
作者: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 張珊 發布時間:2025-02-19 瀏覽次數:295
張甲(化名)終身未婚,無兒無女,多年來一直獨自生活在鄉下老宅里,由于年久失修,老宅部分坍塌。2007年,張甲老宅拆遷時剩余面積僅有21.45平方米,按照當時規定,最小的安置房面積為70平方米,拆遷部門計算后需由張甲補足近50000元差額,但張甲生活較為拮據,無法交齊拆遷安置差價費用。考慮到張甲的特殊情況,張甲所在社區居委會的下屬A經濟合作社決定替其補足差價,先將安置到的一套房屋交付張甲居住。
2008年,社區居委會找到張甲的哥哥張乙(化名)及其弟弟張丙(化名),就張甲的贍養事宜進行協商。社區居委會表示,如二人愿意從2008年起贍養張甲并返還社區所墊付安居房房款及社區給予的其他補助,該安置房產權歸其所有。但張乙、張丙明確表示不贍養張甲,并在《關于張甲贍養事宜的說明及承諾》上簽字確認。
因張甲符合五保集中供養條件,2010年張甲入住頤養院進行集中供養。2015年,張甲與A經濟合作社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約定將自己所有個人財產均遺贈給A經濟合作社,A經濟合作社可在張甲去世后受領上述全部財產,并由A經濟合作社扶養張甲,使其安度晚年,至其去世前供給生活水平保持全村平均水平以上。與此同時,張乙在該協議書下方再次書寫“我不撫養張甲,以上內容了解,今后不要他的房產,今后以此為據”并簽字按印。后A經濟合作社一直扶養張甲直至其去世。
2021年,張乙向法院申請宣告張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2022年7月,鑒定機構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張甲無民事行為能力,2022年10月張甲去世,法院依法終結該特別程序。據此,張乙訴至法院,認為張甲簽訂扶養協議時無民事行為能力,遺贈扶養協議無效,要求A經濟合作社交付張甲的房屋拆遷利益。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本案中,張甲因無任何親屬贍養而被集中供養,并于2015年即與A經濟合作社簽訂遺贈扶養協議,該遺贈扶養協議系張甲與A經濟合作社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針對張乙關于張甲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時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主張,法院認為鑒定結論出具時張甲已83歲,且在其去世前三個多月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并不能據此推斷其在2015年簽訂協議時處于無民事行為能力狀態,故法院對該主張不予支持。
張乙不主動贍養張甲的行為既違背善良風俗,又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遺贈扶養協議及經濟合作社對張甲實際扶養的情況,可以證明A經濟合作社對張甲已經盡到贍養義務,張乙在該協議書上又明確簽字不贍養張甲、不要其房產,故法院對張乙要求A經濟合作社交付拆遷利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張乙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無錫中院,無錫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我國已經邁入老齡化社會,空巢老人、孤寡老人的養老問題日益多發。我國法律所規定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調動了社會非血緣關系間人員參與養老的積極性,倡導社會中有能力的人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參與養老敬老活動,為多元化養老服務需求提供新途徑。本案中,法院對A經濟合作社提供的遺贈扶養協議予以確認,并對其扶養張甲的行為作出認定,充分肯定了經濟合作社對老人養老送終所起的作用,有利于倡導全社會積極助力養老,讓“不盡孝者少分或者不分遺產”的司法理念深入人心。法官提醒,在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時,首先,雙方都需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確保協議內容公正合理,特別需要確保遺贈人即老人的真實意愿得到充分尊重和體現。其次,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有償法律行為,扶養人應該忠實履行遺贈扶養協議義務,對遺贈人的照顧應當符合社會對老人贍養的一般要求和普遍期待,保障被扶養人安享晚年生活,不得侵害被扶養人的人身健康和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