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賬成“情債”?聊聊戀愛里的金錢賬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張天 孔冬冬 發布時間:2025-02-17 瀏覽次數:365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與被告張某于2019年通過網絡平臺相識,并自2020年3月起同居生活。同居期間,李某出于表達愛意、共同生活開銷等目的,多次向張某轉賬。其中,有諸如情人節當日轉賬520元、特殊紀念日轉賬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義金額的款項、張某生日時李某轉賬用于其購買禮物的1111元,還有日常生活中用于生活費、餐飲等費用的轉賬。
雙方于2023年底感情破裂,分手后,李某認為這些轉賬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具有一定的彩禮性質,要求張某返還全部轉賬款項,共計14萬元。張某則主張特殊含義金額轉賬系贈與,日常生活開銷轉賬是共同生活花費,不應返還。雙方協商無果,李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戀愛同居關系有別于婚姻關系,期間轉賬性質需綜合轉賬背景、金額特征、雙方經濟往來習慣等因素判定。對于情人節、紀念日等特殊時間節點的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義的轉賬,根據社會常理和風俗習慣,此類轉賬通常被視為贈與,贈與一旦完成,贈與人無權要求返還;而用于生活費、餐飲等日常生活開銷的轉賬,因雙方同居期間共同生活,費用相互交織,從資金用途看,這些轉賬融入共同生活開銷,性質上更接近共同生活費用的流轉,而非一方對另一方的單獨贈與。情侶同居期間,共同承擔生活成本是普遍行為,這種資金往來是維持共同生活的必要方式,不具備贈與合同中贈與人無償給予、受贈人純獲利益的典型特征。
法院最終判決駁回李某要求張某返還全部轉賬款項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詩經》有云:“投我以木瓜,報之以瓊琚。匪報也,永以為好也。”戀愛同居不應僅著眼于物質往來,更應追求感情的純粹與長久。本案提醒情侶在戀愛同居期間涉及大額經濟往來時,應明確款項性質并留存相關憑證,避免日后產生糾紛難以舉證。特殊含義金額轉賬在法律層面常被認定為贈與,情侶轉賬前需謹慎考慮,避免因金錢問題傷害感情,促進健康真誠的戀愛關系,樹立正確婚戀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