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5〕蘇浦獄減建字第0091號

    罪犯張某,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江蘇省射陽縣人,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監區服刑。

    2021年5月8日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21刑初32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非法制造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6月3日起至2026年5月1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被告人張某、邱運生退出的贓款38000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其余違法所得550元,繼續予以追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1日交付執行。2023年8月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1刑更129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9月18日止)。

    罪犯張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3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財產性判項,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