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吳某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2-16 瀏覽次數:251
罪犯吳某某,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江蘇省南京市高淳區人,文盲,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八監區服刑。
2022年1月20日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281刑初855號、(2021)蘇0281刑初133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罪犯吳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12月9日起至2025年10月2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吳某某等人在各自造成的損害范圍內賠償因非法采礦造成的生態資源修復費用,其中吳某某等7人對849376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吳某某等9人共同承擔環境損害評估費用25000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2022)蘇01刑終200號、(2022)蘇01刑終201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執行。
罪犯吳某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9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2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財產刑判項,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吳某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