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5〕蘇浦獄減建字第0112號

    罪犯王某,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人,中等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六監區服刑。

    2021年11月16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505刑初36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2031年3月1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整。已被公安機關扣押的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并責令被告人王某等人按各自參與犯罪的數額,退賠尚未追繳的贓物(或折價款),上繳國庫。責令被告人王某等人退出本案已追繳贓物的銷贓所得,上繳國庫。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2022)蘇05刑終7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25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4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財產性判項,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