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5〕蘇浦獄減建字第0123號

    罪犯梅某,男,1992年10月3日出生,安徽省懷遠縣人,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七監區服刑。

    2022年3月10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582刑初141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梅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2031年12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暫存于本院及長江航運公安局蘇州分局的退賠款人民幣402745元,予以發還被害單位太倉鑫海港口開發有限公司。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5日交付執行。

    罪犯梅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4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財產性判項,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梅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