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5〕蘇浦獄減建字第0137號

    罪犯劉某某,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江蘇省金湖縣人,文盲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一監區服刑。

    2023年6月1日徐州鐵路運輸法院作出(2023)蘇8601刑初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劉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附帶民事賠償人民幣五萬元整,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元整??垩旱淖靼腹ぞ邼O網7張、逆變器5臺、電瓶5臺、電池2塊,被告人劉某某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元、繳納環境修復金人民幣五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邳州市公安局依法處理。剩余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被告人劉某某等人,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漁業資源損害修復費用人民幣一百二十六萬二千零一十元(已繳納的生態環境修復金人民幣四十四萬元予以折抵),并在省級媒體上對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7日交付執行。

罪犯劉某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4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2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財產性判項,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劉某某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