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5〕蘇浦獄減建字第0132號

    罪犯康某某,男,1995年5月27日出生,江西省信豐縣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八監區服刑。

    2022年12月15日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303刑初23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康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刑期自2023年2月17日起至2025年7月1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康某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25日交付執行。

    罪犯康某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2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財產性判項,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康某某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