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期間,為達到讓另一半少分財產的目的,偽造欠條,虛構借款事實,最終得到法律的處罰。近日,太倉法院以妨害作證罪判處高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07下半年,被告人高某在與妻子楊某離婚訴訟期間,為達到讓楊某少分財產的目的,偽造欠條,虛構借款事實,指使高Ⅰ、高Ⅱ、韓某、王某等人對其本人及楊某向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太倉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上述訴訟中,太倉市人民法院分別作出了高、楊共同歸還高Ⅰ人民幣10萬元的民事判決;高某歸還高Ⅱ人民幣15萬元的民事調解和對高某、楊某共有房屋財產保全的民事裁定;駁回韓某、王某訴訟請求的民事判決。20104月,被告人高某向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高某指使他人作偽證,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作證罪。鑒于高某案發后主動投案,具有自首情節,到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對此,予以從輕處罰和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