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郭某明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2-16 瀏覽次數:188
罪犯郭某明,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七監區服刑。
2021年9月16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505刑初23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郭某明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刑期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31年5月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整。各被告人依照蘇州高新區(虎丘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退回社會保險基金決定書退繳的錢款予以折抵責令退賠的贓款,多余部分由蘇州高新區(虎丘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處理。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2021)蘇05刑終67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8日交付執行。
罪犯郭某明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4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財產性判項,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郭某明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