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顧某天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2-16 瀏覽次數:159
罪犯顧某天,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江蘇省淮安市清河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六監區服刑。2015年12月31日曾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2017年4月23日刑滿釋放。
2021年5月31日江蘇省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891刑初9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顧某天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8年12月2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整。暫扣于淮安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分局的一部手機發還被告人顧某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9日交付執行。
罪犯顧某天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5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財產性判項,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系累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顧某天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