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2-16 瀏覽次數:165
罪犯李某,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江蘇省泰州市人,大專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四監區服刑。
2020年12月30日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323刑初63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犯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6年5月21日止),并處罰金六萬元。沒收被告人李某朋等人用于購買溴素的二十萬元;沒收扣押的溴素一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0日交付執行。2023年8月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1刑更123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10月21日止)。
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4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財產性判項,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