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5〕蘇浦獄減建字第0033號

    罪犯朱某某,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原市區)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監區服刑。

    2023年5月11日江蘇省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0404刑初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朱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5月11日起至2026年5月1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5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13日交付執行。

    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4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2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財產性判項,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朱某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