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某強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2-16 瀏覽次數:200
罪犯朱某強,男,1992年10月8日出生,四川省鄰水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監區服刑。
2017年12月28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211刑初63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朱某強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28年2月2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責令朱某強等人退還被害人朱慶華人民幣23000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7日交付執行。2020年7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236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2022年8月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184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6年9月29日止)。
罪犯朱某強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5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財產性判項,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朱某強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