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5〕蘇浦獄減建字第0034號

    罪犯朱某強,男,1992年10月8日出生,四川省鄰水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監區服刑。

    2017年12月28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211刑初63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朱某強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28年2月2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責令朱某強等人退還被害人朱慶華人民幣23000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7日交付執行。2020年7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236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2022年8月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184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6年9月29日止)。

    罪犯朱某強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5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財產性判項,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朱某強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