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鄭某康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2-16 瀏覽次數:211
罪犯鄭某康,男,1990年9月19日出生,湖北省監利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五監區服刑。
2016年2月26日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昆刑初字第0112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鄭某康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30年8月12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公安機關從被告人鄭某康處扣押的人民幣一千六百三十二元,在判決生效后折抵被告人鄭某康沒收財產。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蘇05刑終29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20日交付執行。2018年11月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618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2020年11月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379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2023年2月2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1刑更10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8年8月12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
罪犯鄭某康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4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財產性判項,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鄭某康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