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5〕蘇浦獄減建字第0028號

    罪犯張某,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安徽省懷遠縣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九監區服刑。2012年4月17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2年8月9日刑滿釋放。

    2021年6月30日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583刑初211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整;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整。責令被告人張某退賠被害人的財產損失。從各被告人處扣押的可變現財物變賣后得款折抵退賠款;扣押的其他財物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5日交付執行。

    罪犯張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6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財產性判項,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