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5〕蘇浦獄減建字第0011號

    罪犯虞某,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五監區服刑。

    2020年12月18日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282刑初94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虞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25年11月2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5日交付執行。2023年8月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1刑更125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5年5月27日止)。

    罪犯虞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4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財產性判項,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虞某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