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確診塵肺病 老礦工獲工傷賠償
作者:張翼 王文睿 發布時間:2011-11-04 瀏覽次數:955
11月2日,徐州銅山法院審結一起工傷賠償案件,患有塵肺病的73歲老礦工王德志依法獲得了廠礦方的賠償。
王德志1991年時從徐州某鐵礦退休,而15年之后他因咳喘、胸悶等原因先后進行門診、住院治療,2006年10月徐州市職業病醫院對王德志作出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診斷結論為其患有矽肺1期,后經勞動部門鑒定老王的病情已經構成了四級傷殘。隨后的幾年間王德志不斷在徐州各大醫院尋醫問藥,但病情不見好轉,2011年他將曾工作了32年的廠礦告上法庭,要求該鐵礦賠償他醫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傷殘津貼等共計19萬余元。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支持了老王要求傷殘補助等訴訟請求。
王德志1958年在鐵礦參加工作,在該礦下屬采石場從事爆破工作。在法庭上,面對被告對于他為何退休15年后方才發病的質疑,老王和他的代理人出示了專業的醫療資料。資料顯示:矽肺病是塵肺病最為常見的一種類型,主要是由于長期吸入含游離的二氧化硅粉塵引起的肺部疾病,此病多發于礦工,尤其是掘井工人,以及有大量石英、陶瓷和耐火材料等粉塵接觸史者,發病較為緩慢,一般為5—10年,長者可達20年。
庭審中,被告還提出辯護意見稱,廠方一直對王德志用于治療矽肺病的醫療費予以報銷,不存在拒不給付的情況,已報銷的醫藥費應該從王德志的訴訟請求中予以核減。經過法庭調查,被告的意見得到了法院的確認。
經過審理,銅山法院認為,王德志于1958年9月起在被告下屬采石場從事爆破工作, 1991年從被告處退休,在此期間接觸矽塵累計數十年,結合原告從業經歷及矽肺病的形成原因,可以認定原告所患職業病與其之前所從事的工作存在因果關系。王德志與鐵礦之間的勞動關系合法,雖然原告是在退休之后確診,仍應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支付18個月工資作為已構成四級傷殘的王德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對于原告所主張的醫藥費,經被告質證法院予以認定,被告報銷部分予以核減;對于原告所要求的傷殘津貼,因王德志已于1991年退休,依法應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經過對具體數額的計算,銅山法院判決:被告徐州某鐵礦支付原告王德志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合計31410.42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