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楊某林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2-16 瀏覽次數:160
罪犯楊某林,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江蘇省灌云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六監區服刑。
2017年11月28日江蘇省灌云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723刑初第24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楊某林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26年7月1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責令被告人楊某林等人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退賠國家損失人民幣341.58萬元;追繳在案違法所得人民幣34.5萬元(其中,13.5萬元存于灌云縣公安局賬戶,21萬元存于本院賬戶),上繳國庫。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6日作出(2018)蘇07刑終4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22日交付執行。2021年4月2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135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6年1月16日止)。
罪犯楊某林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8次,確有悔改表現,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財產性判項。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楊某林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