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明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2-16 瀏覽次數:124
罪犯王某明,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江蘇省宜興市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三監區服刑。
2022年9月26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582刑初10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明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刑期自2022年9月26日起至2025年10月2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暫存于本院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暫存于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的柴油拍賣得款人民幣1919840元,由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9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某明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3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財產性判項,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明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