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2-16 瀏覽次數:342
罪犯王某,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二監區服刑。
2016年10月28日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117刑初27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刑期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27年7月2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蘇01刑終66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0日交付執行。2019年5月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221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十五日;2021年4月2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115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刑期至2026年2月12日止)。
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8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財產性判項,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