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汪某祥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2-16 瀏覽次數:309
罪犯汪某祥,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七監區服刑。
2020年10月26日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706刑初55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汪某祥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5年4月21日止)。2020年4月16日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706民初976號民事判決,被告汪某祥于判決生效十日內給付原告631195元。作出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2日交付執行。
罪犯汪某祥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財產性判項。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汪某祥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